ora28365行政处罚程序及流程图
1.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2.依照法定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核审计记录,撰写审计报告,告知被审计对象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3.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1)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2)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3)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4)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4.审计组代拟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进行复核。
5.审计组所在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提法规处法制审核:
(1)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2)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3)审计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
(4)被审计对象、被调查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5)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6.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2)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5)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适当;
(6)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7.法规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工作结束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提交市审计局业务会议审定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复杂人签发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审计机关印章:
(1)被审计对象违法事实和依据;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3)行政处罚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落实的责任;
(4)不服行政处罚的审计决定,区分情况告知被审计对象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受理机关名称;
(5)审计机关名称、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9.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被审计对象: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的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
对违反国家规定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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